第75章 我国封建社会初期~战国时代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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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百家散文(35)

10、《韩非子》

韩非的主要着作:

4、《定法》—2

译文(参考):

有人发问:“申不害(郑国人,以任术着称,韩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公孙鞅(即商鞅,卫国人,助秦孝公变法图强。)他们二人的言论,谁更符合国家的急需?”

有人回答:“是不可估计的。人不吃东西十天就饿死了,大寒到极点不穿衣服也就冻死了,你说衣与食哪一种对人们最急需呢?衣和食哪一种都不能缺少,都是人生存所必须具备的。

今日申不害论术,公孙鞅定法,术者,因能力而授与官职,循名而求实,操杀生之柄,测试群臣的能力:此人能否被君主所用。

法者,为官府编制法令,为民众制订刑罚,对守法的人给予赏识,对犯法的人给予惩罚:这是为臣应该遵循(学习)的。

君主如果无术则会使国家的上层(政府)蔽塞,臣民如果无法则会使国家的基层混乱,二者缺一不可,都是国家(帝王)必须具备的。”

又有人发问:“只有术而无法,或只有法而无术,都不可以,为什么?”

答道:“申不害,韩昭侯的辅佐。韩国是晋国分出来的国家。晋国的旧法未废止,而韩国又颁布了新法;先君(晋君)之令还未改变,后君(韩君)之令就下达了。

申不害不掌握法治,前后的宪令不一致,则违法的事情就多发。因此,旧法、前令于己有利,则实行旧法、前令;新法、后令于己有利,则实行新法、后令。

旧新相反,前后相背逆,所以申不害即使经常不断地助昭侯用术,奸臣还是有法子说辩;虽有众多有利条件强韩十七年,都没能成功称霸,虽用术于上(层),但未使官府勤修法治,故出现了许多祸患。

而公孙鞅治理秦国:设检举的条例,不举报罪犯者腰斩(同罪),举报罪犯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藏犯罪者与投降敌人者同罚,告罪犯不实者须反坐(同罪);令民众每五家组成一伍,二伍组成一什(与后世保甲之法相同),使什伍互相伺察,一家有了奸(罪犯),九家应共同告奸(举报罪犯),若不告奸,十家连坐(同罪);

奖赏丰厚、取信于民,刑罚严峻、杜绝疏漏。形成了民众努力劳作不休,御敌危而无侵扰,国富而兵强;

如果无术来察知奸人、奸事,那就是把富强帮助了奸人作恶罢了。

直到孝公、商君死后,惠王即位,秦法也未败,而张仪拿秦国的兵力、财力,消耗在韩、魏的事件上,以成自己的勋业;

惠王死后武王即位,甘茂于秦武王三年为相,伐宜阳,通三川之路,武王得以至周,竟举鼎绝膑而死;

武王死后昭襄王即位,穰侯(即魏冉,秦昭王时为丞相)越韩、魏东攻齐,五年秦国都未增加尺寸之地,之后被复封于陶邑;

应侯(即范睢)攻韩八年,秦昭王二十八年封其于应(汝南)。自此以来,所有关于秦的事情都与应、穰有关。

打了胜仗则大臣受到尊重,地域增加了就分封给有功之臣,君主无术就不能察知罪犯。商君虽多次修法,人臣反而利用其积累的资财,依据强秦的资财数十年,未增强帝王的地位,勤修法虽然厘清了官场,却因君主无术,制止不了其祸患。”

又有人发问:“君主用申子之术,而官府实行商君之法,可以吗?”

又有人回答道:“申子未完善法(民治),商君未完善术(臣治)。申子说:’官吏治政,不应当越职言事,凡不在自己职权之内的,即使明明知道亦不可言。’

官吏不应越职言事,是尊守职责;知而不听,是不以臣下的过失告于君(告状)。国君以全国人之耳目为其视听,所以是最聪明不过的。

人臣如果个个知而不言,人主还凭借谁做耳目呢?商君之法规定:’国家奖励军功,斩一首者(指敌战士的头)晋一级,想当官的奖励五十石的官;斩二首者晋二级,想当官的奖励一百石的官。’ 杀敌的军功与官职和爵位的提升相一致。

假使出现下述之法:’令斩首者去做医生、工匠’,则房屋建不成、病医不好。因为匠人的手巧,医生配的药方好(对症),而以斩首之功让其从事医、匠,则与他的才能不相符合。

现今治官者需要智慧和才能;斩首者是因为很勇敢之故,以勇士之功而治智能之官,犹令斩首之人去做医生、工匠一样。

因此,二人(指申不害和公孙鞅)的法和术,都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