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我国封建社会初期~战国时代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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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百家散文(34)
10、《韩非子》
韩非的主要着作:
4)《定法》—1
原文: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于新法、后令则道之。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五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寸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也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问者曰:“主无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于法,商君未尽于术也。申子言:’治不踰官,虽知弗言。’ 治不踰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谒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而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释义:
《定法》是对当时各国变法实践的经验总结。韩非认为,商鞅“徒法而无术”,申不害“徒术而无法”,都未能“尽善”,必须把“法”、“术”结合起来,“不可一无”。
所谓“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即公布统一的法令,使人们对赏罚有明确的认识。
所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即要善于识别和使用人材,加强对臣下的考核。
“法”是公开于臣民的,“术”则独用于国君。徒术而无法,臣下将无所守;徒法而无术,又不能济法之穷。
此韩非所以不满于申、商于一面的缘故。此篇虽以“定法”标题,实包括“论术”在内。
全篇用问答体,与其它各篇写作方法不同,足见他行文之善于变化。
注释:
1、问者:假设别人发问。
2、申不害:郑国人,以任术着称,韩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公孙鞅:即商鞅,卫国人。
3、程:估计。
4、隆:极,盛,即顶点。
5、任:能。
6、责:求。
7、课:试。
8、宪令:法令。 着:编。
9、慎法:指守法的人。
10、奸令:指犯法的人。
11、师:遵循、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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