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 备考继续中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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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还有人始终坚持自我:“所以,这个岁数比我朝的律法大,和治安无关?!不!我不信,后世的华国的朝廷肯定还有其他的手段!”

……

当然,有人认真思考,有人推翻之前的观点,也有人的关注点在别的地方了——

“没有惹是生非的人这不很正常吗?!

嘿!你好好想想,天幕之上,在孟棠姑娘逛街的时候,出现了那么多的未来之人,脸色如何,身材体型又如何?”

“高高大大?!白白胖胖?!”

“对哦!都是有福气的,活的那么滋润!所以,后世的华国人都吃饱饭了,那为何还有惹是生非的人呢?!”

“这倒是!”

“不对!有些人的惹是生非和吃的饱不饱没关系吧!有人吃的饱了也不消停啊!你们忘记那些贪官污吏了嘛?吃的比咱们好太多,但想贪不就顺手的很吧!

我的姨妈家的外甥在边境经商,他给我透露,有个当官的为了敛财,不惜出卖边境的防御图纸,幸得及时被手下的忠国之将举报了!

不然,边境早就乱了!”

“啊!有这回事情?!”

“哎!你不知道的还多着呢!”

……

*

孟棠还在分析着:“

而对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所以,根据《华国刑法》及《华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

这意味着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时,既要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审判,又要尽量减少对其未来发展的负面影响。

而我国的法律——《华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检察院分案起诉的制度。

当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提起公诉。(2)

因为立法者考量的是——

可以通过分案起诉,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在法庭上受到不必要的压力或影响,从而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挽救。”

*

汉朝。

汉武帝刘彻推恩削藩,成功的维系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格律,这在整个华国发展史上是公认的。

而这样大幅度夺权之下,基层治理苦难重重,刘彻为了打击当时大汉蛮横的地方豪强势力,找准时机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有加强司法控制、严厉打击犯罪等。

这就有了一批以严厉执法闻名的官员逐渐崭露头角,他们就是历史上所谓的鼎鼎大名的“酷吏”。

而汉朝‘酷吏’代表人物张汤看到这里先是不禁噗嗤一笑,“这能有用?!”

张汤始终认为,

对于一个触犯律法的人,不予或者少予严厉惩罚,对这个人而言是不长记性的;对其他蠢蠢欲动有同样心思的人而言是沉默的鼓励;而对其他遵纪守法的百姓来讲,这是不公!

所以,即使汉朝也有“八岁”和“十五岁”的年龄分水岭规定在《九章律》当中,但这也不妨碍张汤的思想践行之路。

当然,对于“分案起诉”减少案件的复杂性,张汤对此事给予一定认可的,但对于后世朝廷的“教育大于惩戒”和‘’教育挽救”,张汤是想说“痴人说梦”!

他坚决反对这样做!

*

孟棠顿了下,生理问题需要解决了,于是停止了口述。

迅速去卫生间上了个厕所,接着回来继续说道:“

除了这个原因,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

分案起诉有助于法院根据不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更为合适的审理方式,避免因审理过程中的复杂而拖延案件进度。

当然,“可以”二字意味着“自由”,在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审判的前提之下,检察院可以选择分案起诉,当然也可以不这样选择。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出于方便掌握案情、提高审判效率的考虑,

《华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检察院分案起诉,法院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3)。

这两个规定结合着比对分析,就可以看到,在华国,法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唐朝。

天空上的云朵形状很是巧妙,看起来像是围成了一个蕾丝裙边。

而在太极宫的两仪殿之内,议论声也在。

尤其是忽然出现的大嗓门在说道:

“既然有这么大的自由,那后世华国朝廷的律法,为何要如此还规定呢?”

原来这是程咬金在疑惑的问向在场的所有人。

长孙无忌见状,缓缓回复说道:“知节!律法的作用不仅在于制止,还在于存在的威严和有效的引导!

后世的律法在这件事情上,给了后世的衙门,也就是法院,该如何做的引导。

虽然不是严格的或者强制性的要求,但也帮助判官们先是看清楚了什么是可以做的模板!其次,一上一下,自由的范围就被明确了,这让判官们对自己的审判裁决范畴也有了认知……”

还没等长孙无忌说完,程咬金就向着长孙无忌拱了拱手,“好!我明白了!我的问题有答案了!感谢无忌!其他就不用了!”

在场的其他人,包括李世民,嘴角不由的抽了抽,脸上却都是笑意,老程还是那个听不了太多文绉绉话的人啊!

*

孟棠关于这个选项,还有最后一段解释:“

那法院一般在何种情况之下会这样做?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则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可能更加高效。

另外,若未成年人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或者其参与程度较低,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可能会选择由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单独审理未成年人部分,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