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对办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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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庭里分配下来的案子,关于民事方面的有点多。

今天这场庭审,成功勾起了易辉的关注。

原告是被告的丈母娘,状告女婿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拒绝替亡妻操办丧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丧葬工本费,并补偿经济损失若干。

“尊敬的法官,书记员。作为被告代理人,想请问原告:张某某在婚姻持续期间,是否存在不忠诚的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在辩论阶段,向原告提出问题。

“反对!被告代理人所提问题,与本案诉求没有直接关系。”

原告律师当即出言反驳。

“反对成立。被告代理人,请围绕本案诉求进行发言。”

邹为盛面无表情的开口提醒。

“张某某,即原告女儿,在与被告婚姻持续期间,屡次出轨。并且,发现死亡的地点,就在其前夫家中,未着寸缕。请问:像这样一个不忠诚于夫妻关系,置被告如无物的配偶,作为丈夫,又如何履行扶助义务?”

听完被告委托律师的陈述,易辉不自觉的摇了摇头。

完全没说到点子上。

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是针对夫妻双方的。

任意一方犯错,都不影响另一方履行婚姻关系要求的责任。

不管女方所犯错误如何,做丈夫的不能因为对方的错误,而逃避履行扶助义务。

通俗的说,也就是一码归一码。

妻子出轨,当丈夫的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犯错一方减少分割财产。

但是,离婚之前的夫妻扶助义务,必须履行。

也就是说:丈夫有追究妻子婚内出轨的权利,但妻子也有要求丈夫履行扶助义务的权利。

在法律层面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这起案件,好死不死,存在忠诚瑕疵的妻子,挂了。

离世的时候,与被告还在婚姻存续阶段,因此,原告提出的诉求,完全就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畴之内。

合法但不合理,合规又不合情。

易辉估计,这起案子被告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审理结束,签字确认。

夹着庭审材料,易辉走出法庭,点燃了一支烟。

婚姻这个破玩意儿,就应该设置一个结婚冷静期,不然毁了多少男子汉,伤了太多女人心。

像这样容易引起社会层面反响的案子,估计最后要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邹为盛恐怕都不敢擅自决断。

人人都有颗八卦之心。

很快的,这起诉讼就引发了办公室内的大讨论。

“我看这次被告很悬,原告律师死死抓住履行夫妻义务这一点,首先就立于不败之地。”

张香宜的思路非常清晰。

“我反而不这么认为。原告女儿犯错在先,被告以妻子未履行婚姻忠诚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扶助义务,并没有什么不对。”

王蒙的看法,估计代表了在场所有男性的观点。

“也不好这么说。这起诉讼稍有不慎,很容易引起社会反响,我得上报审判委员会,共同决议。”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自然是被告败诉,毫无疑问。

但邹为盛脑子里考虑的因素更多,一个不小心,就会把自己放在风口浪尖上,对未来前途不利。

“辉哥,世界上怎么会有这种女人?怎么会有这样的家庭?明明有错在先,还能反咬一口,我觉得被告太无辜了。”

孙佳颖同样是女人,对于群众喜闻乐见的话题,参与的积极性一点不少。

“无辜是肯定无辜,但法不容情。正如原告律师所言:女方错误,与本案无关。”

正在埋头整理材料的易辉,听到姑娘的话,抬头回了一句。

“那岂不是非常不公平?法律不是惩罚坏人,帮助好人的吗?”

看来,孙佳颖的专业是白学了。

“话不能这么说,法律保障的,是程序上的公平公正,不是以牙还牙,肯定不能比谁的错误更大,相互抵消。”

分门别类的将桌上的文件整理好,易辉认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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