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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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红秀说:“看着你们兄妹长大成人,我们高兴,这杯酒我们喝。”

鞥杨志伟夫妇饮尽杯中酒,宋大可后问杨志伟:“书记,如今我们兄妹攒了‘一点钱’,想在河边新规划地要一位宅基地,不知道行不行?”

杨志伟说:“怎么不行,你看中那位了?”

“沙塘东边路西的那位。”宋大可说。

“盯上那位的人不少,你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现在我不能够给你准确的答复。”杨志伟说。

宋金山点上一支烟对宋大可说:“村里的安排是‘抓阄’,如果你抓到了是你的运气,如果抓不到也不能怨天尤人。”

“那我参加‘抓阄’。”宋大可说。

“新规划的宅基地多少平方?”宋大嫚问杨志伟。

杨志伟说:“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两百平方米。”

“申请条件是什么?”宋大嫚又问杨志伟。

杨志伟说:“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五十平方米的;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等。”

“我们复合条件,能不能申请两位?”宋大嫚再问杨志伟。

杨志伟说:“你们兄妹俩都满了18周岁,按照新规定你们可以申请两位宅基地,但是要交出老宅基地。”

“村民合建房可不可以?”宋大嫚接着问杨志伟。

杨志伟说:“可以,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

建房后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但不能办理房产证。因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和对外转让,且房屋登记指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为什么有的人有多处宅基地?”宋大可问杨志伟。

杨志伟说:“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政府有权无条件收回,但因继承房屋得到多处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合并使用。”

“老人去世要不要交回宅基地?”宋大可又问杨志伟。

杨志伟说:“老人去世后宅基地由集体讨论分配,宅基地使用权按照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决定。

如果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那就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就不可以继承。

不过有三种情况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是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二是孤寡老人去世后,征得老人和村委同意,一直长期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亲属,可以继承老人名下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是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可以继承。第一种情况是女儿出嫁,同时户口也已经外迁。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地随房走’原则,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继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间接的拥有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等到将来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不存在,将会被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二种情况是女儿出嫁,户口没有外迁,依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盖房子或者将其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

“长知识了,咱们不再讨论那些了,喝酒。”宋大可说。